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保險小字第2號原告 楊王鍊珠 訴訟代理人 許世儒 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范睿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5樓,此有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卷第219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