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4號聲請人 林蘭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是低收入戶,請求國家救濟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怡玲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