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16號聲明人己○○
甲○○
號丁○○乙○○
3號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丙○○(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於96年1月25日死亡,被繼承人丙○○無配偶、子女,而被繼承人丙○○之父母均已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證,惟聲明人遲至96年10月
5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有本院收文章戳載明收文日期在卷可憑,顯逾2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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