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江昇被告 江福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48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40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