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妤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82號、108年度執字第4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妤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妤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如附表所示案件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9日│107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186號│字第2254號│├───┬────┼──────────┼──────────┤││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08年度士簡字第59號││││1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2月27日│├───┼────┼──────────┼──────────┤││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08年度士簡字第59號││││191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3日│108年4月19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