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格新台幣(下同)818,127元,應徵裁判費13,3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