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一三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三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