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01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9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