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偵字第14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九號緩起訴處分,並經駁回再議確定,扣案之色情光碟四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