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48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8年訴字第10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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