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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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子婕於民國106年2月2日中午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由同市中壢區往桃園區方向,行駛至上開中華路106號前,本應注意車輛超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且地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保持適當距離貿然自 桃金菁 騎乘搭載 阮幸妹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左後側超越,2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桃金菁受有左側性腕部挫傷、左側性膝部、左側性大腿擦傷、臉部損傷、左側胸部挫傷;阮幸妹則受有左手指、左側性踝部擦傷、左側性大腿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桃金菁、 阮姓妹 於106年11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