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上訴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被上訴人 廖陳美足 (兼 廖裕田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26,332元,該項裁定業於111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施懷閔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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