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89號聲明疑義人即被告 鍾駿泰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111年度訴緝字第180號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80號),被告不服強制戒治裁定,依憲法第1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聲明疑義,被告後續有案件須執行數年,故問法院是如何認定有繼續吸食傾向?照憲法第7條被告有權要求附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給被告查看如何判定,請回覆以上所訴疑義,請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的第5查辦撤銷誤判之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此所指聲明疑義,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主文」發生疑義,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解釋;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係對於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80號裁定聲明疑義,上開裁定主文僅記載「鍾駿泰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其文義甚為明瞭,且上開裁定非對被告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有罪裁判,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對此聲明疑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