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42號原告 陳美璇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昌 律師
吳青有 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市沙鹿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最 受告知訴訟人 童俊榮
潘月虹 被告 吳高島
沈吳美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原告主張依被告之分割方案將使原告分得之土地部分無法供建築使用,並稱已函詢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函覆後再陳報本院(見本院卷一第403頁),惟原告迄未陳報主管機關函覆結果。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