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李金興
送達代收人  李明益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宛珊李美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所持有,發票人為原告、票據號碼為CH249677號、票面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發票日為97年12月6日之
  本票債權不存在,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
  潮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被告
  李宛珊即李美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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