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185號上訴人即被告初衛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初衛星本人係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收受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正本乙事,有本院送達證書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傳真之訴訟文書收領表在卷可稽,足認前開刑事判決已於斯日生合法送達上訴人之效力,是被告之上訴期間自104年3月25日起算,至104年4月7日即行屆滿(加計在途期間2日及末日為例假日),而被告遲至104年4月10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業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是被告之上訴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被告之上訴既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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