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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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何嘉昇 律師複代理人 張喬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代表人所載「 朱少華 」,應更正為「林聖忠」。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之代表人朱少華已於民國101年7月1日變更為林聖忠,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