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2號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瓚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務人蔡金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9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