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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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9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複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六號確認經界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