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471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葉祥瑞 劉佩聰 被告 方亭龍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
羅玉蘭 被告 方美華 兼上二人之特別代理人方亭忠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洪福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