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光選任辯護人林文凱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光應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前,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建光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同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6年6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楊世賢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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