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號抗告人 陳宥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等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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