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聲請人 楊忠群
李權峯 吳愛治 共同代理人 李增俊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代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本條項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部分裁判費,是倘非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或撤回抗告,即不得請求退還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訟代理人李增俊委任 孫安妮 律師訴訟事項為「代位求償」,從未委任孫安妮律師請求相對人移轉如附表所示之6筆土地,爰聲請退還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萬1,78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楊忠群及李權峯(下稱楊忠群二人)前於民國102年4月10日以相對人為被告,自己起訴請求:㈠相對人應將如復表所示6筆土地塗銷並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鄭富榮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卷第3頁),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代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理在案。嗣於同年7月23日委任孫安妮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卷第88頁)。孫安妮律師於同年10月22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㈠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6筆土地移轉登記予鄭富榮之全體繼承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卷第107頁)。孫安妮律師復於103年9月24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㈠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6筆土地移轉登記予鄭富榮之全體繼承人 鄭茂堂鄭華美正麗華鄭秀美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42頁)。審酌孫安妮律師出具之民事委任狀其上蓋用之「楊忠群」、「李權峯」印文與起訴狀相符,且其委任書載明並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行為(按即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及同條第2項所列之特別代理權,堪認孫安妮律師業經合法委任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事件第一審訴訟代理人;再徵諸楊忠群等二人於案件繫屬中經本院通知應於同年5月14日到庭調解、於同年7月23日、同年8月27日及103年12月8日到庭言詞辯論,均經合法送達,並由孫安妮律師出席調解與言詞辯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調解程序筆錄、言詞辯論筆錄、民事委任狀在卷可憑(見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卷第52-5
3、56-57、69-70、80-81、88、96-37、141、145-146頁),堪認本件孫安妮律師經合法委任為,而楊忠群等二人復未舉證有何變態事實證明未委任孫安妮律師提起本件訴訟之情事,綜上,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代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係由楊忠群等二人自行撰狀提起,並委任孫安妮律師進行訴訟,該事件業已終結,既未經楊忠群等二人撤回起訴,與首揭法條之規定即有不合。楊忠群等二人聲請退還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代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繳納之裁判費,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吳愛治(下稱吳愛治)聲請退還裁判費部分,考察吳愛治並非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代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有該事件卷宗存卷可考,其聲請退還裁判費,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大楠坑│1-1│林│1,872│全部││├───┼────┴──┴───┴──┴─┴────┴────┤││備考││├─┼───┼────┬──┬───┬──┬─┬────┬────┤│2│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大楠坑│1-4│林│5,309│全部││├───┼────┴──┴───┴──┴─┴────┴────┤││備考││├─┼───┼────┬──┬───┬──┬─┬────┬────┤│3│新北市│新店區│安坑│ 大楠段 │1-49│林│1,764│全部││├───┼────┴──┴───┴──┴─┴────┴────┤││備考││├─┼───┼────┬──┬───┬──┬─┬────┬────┤│4│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大楠段│1-54│林│164│全部││├───┼────┴──┴───┴──┴─┴────┴────┤││備考││├─┼───┼────┬──┬───┬──┬─┬────┬────┤│5│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大楠段│1-61│林│144│全部││├───┼────┴──┴───┴──┴─┴────┴────┤││備考││├─┼───┼────┬──┬───┬──┬─┬────┬────┤│6│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大楠段│1-64│林│17│全部││├───┼────┴──┴───┴──┴─┴────┴────┤││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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