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元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0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元慶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元慶因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故寄藏改造槍彈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業已坦承犯行,並有扣案之製毒成品、器具、槍彈、鑑定報告可資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涉犯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已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通緝,故有逃亡及再犯之事實,可認其於釋放後會有反覆實施製造毒品之犯行,而有戕害社會秩序之虞,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1年2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
1年0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