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劉怡蘭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 劉淑屏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立勳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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