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陳啟正 被告 陳啟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46,
564元(計算式:1100×5741.74×5057/6206=0000000.
1,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