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41號、103年度執字第15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哲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附表:
受刑人張哲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軍│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19日│102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軍偵字第5號│軍偵字第28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軍簡字第2號│103年度豐簡字第330│││││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27日│103年07月31日│││日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軍簡字第2號│103年度豐簡字第330│││││號││判決├────┼─────────┼─────────┤││判決│103年01月27日│103年09月0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字第2549號(易科繳│執字第15260號(尚│││清)│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