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為禁治產人丙○○指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禁治產人丙○○是否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
二、若禁治產人丙○○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則聲請人應提具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
三、為禁治產人丙○○選定監護人之親屬會議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