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追加起訴,核其追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肆拾叄萬玖仟壹佰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