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2號上訴人甲○○
68號2樓
一、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6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