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告 胡何秀蓮
胡宗慈 胡宗傑 胡宗偉 胡宗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被告 劉得垣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陳泓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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