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一中NEWCITY商圈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封鼎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1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