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被訴誣告行為共計三次,雖其中二次誣告行為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原告對被告之三次誣告行為合併請求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損害賠償,並應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請求內容無法分割,且查其內容亦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