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七七號
再審原告 周適群
林李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 律師再審被告 莊慧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按:再審原告另主張同條項第一款之事由部分,已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在案),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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