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曾健一
       曾健興
       曾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查本件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以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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