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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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0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50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