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7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本院認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仍屬重大,且被告與本件證人乙○○、丁○○、丙○○、戊○○等人係屬熟識乙情,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陳在卷,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重要犯罪事實仍有待審判程序加以調查釐清,從而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俊寬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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