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6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日盛日盛│20-D0-00-00000000│1│5000││││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