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鄔春嬌邱顯猷 .
邱銘傑 即邱顯猷之.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垂財
邱興台 邱永章 邱顯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62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99,658元(計算式:⑴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2,113,258元,詳參本院卷第52頁之補費裁定內容,⑵主文第二項關於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386,400元。⑴+⑵=2,499,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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