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088號
原   告  楊婉廷
被   告  史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5年度審附民字第86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0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2時許,因
故前往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會晤訴外人 莊志明
,適遇原告在場,見訴外人莊志明怒斥原告身為員工,竟與
客戶勾結,導致鉅額虧損,為利訴外人莊志明求償,竟基於
妨害自由之故意,自行將原告帶往上址辦公室內,利用辦公
室外有數名男子在場之威勢,迫使原告掀起上衣,由被告持
手機拍攝其上半身裸照,以此脅迫方式,使原告行無義務之
事。被告前開對原告強制罪犯行,致原告心生畏懼之行為,
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則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
被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為法
所許。 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之被告涉犯刑法強制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75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
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655號刑事判決判處「史天祥犯強
制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655號刑事判決1份附
卷可稽,是被告利用辦公室外有數名男子在場之威勢,迫使
原告掀起上衣,由被告持手機拍攝其上半身裸照,以此脅迫
方式,使原告行無義務之事,對於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應堪
認定。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
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
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利用辦公
室外有數名男子在場之威勢,迫使原告掀起上衣,由被告持
手機拍攝其上半身裸照,以此脅迫方式,使原告行無義務之
事,致原告自由及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刑事審
判,足見被告侵害原告自由及人格之情節重大,揆諸前揭說
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
損害,於法即屬有據。爰審酌被告專科畢業,案發當時無業
,沒有收入,名下有不動產、車輛及20萬元之存款,業經被
陳明 在卷。本院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以
行動恐嚇、惡害通知原告,致使原告心生畏懼,使原告受有
相當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
金300,000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100,000元,方屬公允
。是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並非適當,不予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2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
擔,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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