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宗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宗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宗慶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而於102年3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伍宗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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