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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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先後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先後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