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969號聲請人兼下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施宜均 聲請人 李希望
李晴天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昱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廖學順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69年4月2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學順於69年4月2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輩及玄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四親等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尚有 林廖美 、 廖春生 、 廖春萬 、 廖春海 、 廖勸 、 謝廖牡丹 、 林廖色 、 廖銀票 及 劉廖卜 (已於68年6月20日死亡)之代位繼承人 劉家林 、 劉家憲 、王 劉秋琴 、 劉素琴 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繼承系統表、彰化○○○○○○○○函所附繼承人戶籍資料、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紀錄可佐,且為聲請人施宜均所不爭。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既有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其繼承順序較後之聲請人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