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陳偉慧 代理人 陳英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2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10003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1544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X-0000000-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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