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永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永慶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風扇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同法院」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2時50分許」更正為「2時54分許」。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楊永慶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不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 鄒妙謙 素不相識,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竊盜犯行,實應嚴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又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電風扇1台,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84號被告楊永慶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永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持有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3828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5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2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17日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新北市○○區○○街000號前,徒手竊取鄒妙謙所有、擺放在該址店外之電風扇1臺(價值新臺幣600元),得手後,將該電風扇放置在上開機車上,旋即騎乘該機車離去。嗣經鄒妙謙發現上開電風扇遭竊,報警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永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鄒妙謙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畫面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取之上開電風扇1臺,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檢察官劉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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