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4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佳憲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無給付購買手機遊戲「星城ONLINE」星城幣之意願,竟向告訴人佯稱購買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其行為至為不當,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不法利益價值,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等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曾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0年6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思慮不周,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事後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償其損失,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被告與被害人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犯行獲得123萬2,000星城幣(被害人陳稱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8,800元)之不法利益,未據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如前所述,被告業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本院認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4055號被告蔡佳憲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
00號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蔡佳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凌晨5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號5樓之居處,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登入手機遊戲「星城ONLINE」,並使用暱稱「 富小莉 」之遊戲帳號向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居處上網之 郭積延 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8,800元購買123萬2,000星城幣云云,致郭積延陷於錯誤,誤信蔡佳憲確有交易意願,而於同日6時56分許將123萬2,000星城幣自其暱稱「隨心所欲c」之遊戲帳號,移轉至蔡佳憲所使用暱稱「富小莉」之遊戲帳號內,蔡佳憲隨即將雙方交易遊戲幣之對話紀錄刪除,郭積延請求蔡佳憲交付款項未果,始知受騙。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佳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郭積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述、證人 王柏霖陳秋昇 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全球WHOIS查詢資料、網銀國際之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清單內容之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檢察官陳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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