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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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79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郭曉鳴 債務人潘文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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