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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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莉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貳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莉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袋(驗餘淨重2.43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袋(毛重2.64公克,驗前淨重2.44公克,鑑驗取用0.01公克,驗餘淨重2.43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89號鑑定書(見毒偵字卷第121頁)存卷可參,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包裹該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