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故買贓物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初某日│96年1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614號│96年度毒偵字第246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261號│96年度嘉簡字第717號│││├───┼─────────────┼─────────────┼─────────────┤││判決│96年3月7日│96年4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261號│96年度嘉簡字第717號│││├───┼─────────────┼─────────────┼─────────────┤││確定│96年4月11日│96年5月2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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