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詳如附表編號二號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2月間某日起至94年6月間│92年中某日起至94年9月29日││││某日止│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5571號│94年度毒偵字第1310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652號│94年度易字第355號│││├───┼─────────────┼─────────────┼─────────────┤││判決│95年9月7日│94年11月22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652號│94年度易字第355號│││├───┼─────────────┼─────────────┼─────────────┤││確定│95年9月28日│94年12月2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應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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